“警方”枪击距陈振翊仅30公分之分析

    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结论,其儿子陈振翊系因枪弹损伤心肺死亡;同时,公安部的鉴定结论还确认其儿子是被枪击时距其上衣射入口30公分。面对距身体30公分开枪,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都能测算到,一个成年人其手臂的长度一般约有60公分长短,二人相对手与手有30公分重叠的距离。如果陈某正在对另一人“行凶”时,这个警察完全可以控制其手臂,而令其无法“行凶”,没有动用致命武器的必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防卫行为就由正当变为非法。只有在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情况下,如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

    在本事件中,陈某并未对任何人进行侵害,警察距陈某30公分开枪明显不属正当防为这一情节,有故意杀人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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