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澜自传热销主人竟不知的后果


                           

              

              杨澜自传热销本人竟然不知的后果 

                        

                           时评主笔:浩歌

     《精彩杨澜》是最近热销的一本明星图书,该书设计时尚精美,详细盘点杨澜成功成名历程,从大学校园、中央电视台再到出国留学创业,详细披露杨澜成名三部曲,堪称一本明星传记。而不可思议的是,杨澜竟然不知道这本书的出版。出现如此大尴尬的背后,真让笔者担忧正规出版社和著作人的法律观念的淡薄。

      杨澜近日在博客上发表声明,称《精彩杨澜》一书与她无关。杨澜在博客中称:“无论是这位作者还是这个出版社,都没有事先征求我的同意就出版了此书。”杨澜发现,该书内容有些源自其写的《凭海临风》;有些是历年接受采访的摘要;还有些和家人的对话则完全出自作者丰富的想象力,让她哭笑不得,其中的一些溢美之词则让她如坐针毡。“我看得出作者并无恶意,也做了不少资料收集,但是书中不乏以讹传讹,甚至臆想出来的内容。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就这样以我的照片为封面出版此书,总是不妥。”杨澜的声明把图书的真相彻底揭露:这不过是一本东拼西凑、嫁接剪贴主管臆断编出来的“伪书”,没有采访当事人就洋洋洒洒写上几十万字并公然上市,“胆量”如此之大让人瞠目结舌。好歹杨澜本人只是说明真相,没有怒诉侵权并选择对簿公堂,否则的话,这起明显的侵权事件可以说是典型案例了。不征求主人同意,公然杜撰主人自传是否触犯了法律底线?从这个例子展开,有必要探讨明星人格权问题。

  

  明星是名人,具有高度的曝光率,但是明星也应该享受起码的人格权。在关于娱乐新闻明星的报道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娱乐新闻就是娱乐大众,既然是娱乐,也就没必要那么认真,新闻的真实与否也没必要这么较真。于是,目前的娱乐新闻明星报道中,充满疑似可能被指涉嫌,而对于任何新闻源,娱乐媒体大多不去核实,有些新闻明明很可疑、很幼稚可笑,但娱乐媒体却缺乏起码的核实步骤。而一些媒体更用圈内好友圈内知情人等等方式编写假娱乐新闻。对于真实性原则,一些媒体更看中效果:先发猛料,哪怕是假的,第二天还可以再发一个辟谣的文章,一鱼两吃。另一种观点是:明星成功之外,自己就必须做出一些牺牲。这些牺牲包括个人尊严,私生活方面将成为娱乐媒体随意侵犯的部分。在不少媒体中,明星完全是工具,是满足大众、满足媒体的娱乐工具,对明星缺乏起码的、人的尊重。那么明星到底有没有人格权呢?我们这里引用严谨的法律规定进行说明探讨。

 一般人格权,作为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以创新的精神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节(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这种立法例应该说是制定法模式中的一个创举。其中列举了五种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侵犯人格尊严是人格权被侵犯的主要一面。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的尊重。应该说人格独立、人格平等是指人的客观地位、人格自由是指人的主观状态,那么人格尊严是一种主观认识和客观态度的结合。人格尊严具体包括如下内容:其一,人格尊严是人的一种观念。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这种认识基于自己的社会地位、自身价值和自我感觉。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格尊严具有主观因素;其二,人格尊严是一种社会态度。是一个社会、这个社会的中的具体的人对他人作为""应有的尊重。这种尊重是对""最起码的态度。这种态度与具体民事主体的能力、智商、社会地位、信用、资产不同,后面这些因素会因人而异,所以社会对具体民事主体的评价也会有高低区别。但是人格尊严中所包含的社会对""的最起码的尊重不应受这些具体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所有民事主体,在能力、智商、文化程度、信用、资产等等方面肯定会存在差异,但所有民事主体所应得到的社会最起码的尊重应当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格尊严具有客观因素。完整的人格尊严应当是上述两方面内容的完美结合。
       (1)
毁誉(Defemation),即通过发表虚伪的陈述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或者使他人在常人心目中丧失好感或威信。毁誉又分为文字诽谤(libel)和口头诽谤(slander)
       (2)
侵犯隐私(Infringement of privacy),即侵犯私人秘密的行为,如侵入、搜查、监视、窃听、偷拍、非法披露等。隐私权的法律概念起源于1890年,美国两位律师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著名论文"隐私权",最早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指出:"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新闻传播有时侵犯了"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认为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才会珍视它。

3精神折磨(Emotion distress)指故意或者过失致他人蒙受精神上的痛苦,常见的行为有咒骂、侮辱、误传亲人噩耗等。(实际上,名誉权与隐私权有着各自不同的含义:一般说来,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则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享有利益而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窥探、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二者有时会发生重合,比如对他人隐私的利用或公开致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从而造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犯;但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二者都会发生重合,尤其是当侵犯了隐私权但并未致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影响时,法律是否应当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如果法律将人格权视为可列举的权利,既然法律无列举,自然就不应当给予救济;如果法律将人格权视为不胜枚举的权利,就应当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对受害人给予救济。

    通过以上介绍,看来《精彩杨澜》一书的出版侵犯了杨澜的人格权,抄袭杨澜著作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杨澜的著作权。

    从这个事件展开谈,每位网友也应该普及人格权和著作权知识,防止侵权行为发生。利用博克炒作没有事实根据、缺乏求证、违背事实的绯闻就相当危险。俗话说,玩火者自焚,娱乐圈里本来就是非不断,自己主动飞蛾投火,到头来结局也不好。我一直困惑的是,这些明星消息是怎么来的?如果是娱乐记者亲自采写来的,然后摘引过来似乎还有些边际。但可怕的是,这些消息的来源渠道并非都是有事实依据。我想到了“捕风捉影”这个成语,如果是他自己发挥想象力,见风就是雨,无风还起浪,那可就危险了。这样的话,自己不就成了搬弄是非、东家长西家短的长舌妇了?看样子,靠这个本事出名的人还大有人在。写博克想出名还要骂人,这也是笔者遇到的一大心理障碍。现在出名的大嘴不少,大仙也多。靠个脸皮厚吃个够,真比没文化的泼妇还无理。天天骂这骂那,不顾颜面,忘记修养,更失身份,把自己列入一哭二闹三上吊的行列,让人哭笑不得。拒绝庸俗和平庸,看来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浩歌做出的承诺是:完全以新闻人的职业道德素质撰写博客文章,坚持文章品味品质。秉持的基本理念和底线是:坚守清雅拒绝低俗,不爆隐私、不炒做绯闻。所有文章的评论素材部分都是参考真实的新闻,拒绝造假欺骗视听。文化娱乐评论大家爱看,但一定要坚守清雅,把言论控制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限定在严格的文艺现象争鸣范围内。想想看,如果大家对明星的表演艺术和风格进行评论,怎么就能对明星的人格权有损害呢?为何非要干涉人家的隐私呢?所以炒做隐私危害他人也是自我堕落,单纯为了吸引眼球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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