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女神你是否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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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你是否看到
马纳斯
亲属家的孩子长某(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透露姓名)涉嫌强奸案三个多月前关进了看守所。当时表姐曾对我说过此事,但我保持了沉默,因为我听说长某已经承认了。我想,如果是强奸了妇女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虽然我没有过问此事,但心里还是惦记着此事,因为我在农村时,曾在长某的爷爷家待过两年多,他们家对我有恩。 2007年10月12日,事情过了两个多月,我见到侄女时,向她问了此事。她告诉我说“长某从监狱里往家稍来了血书,用自己的血写成‘爸爸妈妈我没有干那种事,给我请律师’”。 长某今年16岁,初中刚毕业,接到高中录取通知书后学校还没能上。一种感觉告诉我,一个16岁的少年如果不是逼到一定程度,甚至他不会用写血书来申冤,案情一定有可疑,不能那么简单地下结论。我马上拨通了长某父亲的电话,并证实了此事。
10月15日,我来到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旗所在地保康,找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得知已经逮捕了,很快就交到法院,并告诉我请律师。
11月6日,我和律师等第二次去保康,在法院门口见到了本案的法官,当律师告诉法官说,去见了被告,被告不承认自己有强奸罪,因为诱供和拷打的情况下说的。法官说,两个人双方都承认了强奸,有口供。我心想,看来这个案子要判刑了。 这天我们也见到了高家的主妇其女士,因为长某是去她们家参加同学姐姐升大学喜宴出的事。原告某女也是去参加喜宴的。其女士向我们叙说了当时的情况。她说,8月1日晚,长某和原告某女这两个孩子出去一段时间后回来了,当时他们没有什么可疑现象,白天长某去哪儿某女就跟到哪儿,有时和长某戏闹,她还在长某的身上泼啤酒,泼水玩。当晚他们俩唠嗑回来的,到我们家之后俩个孩子没有什么反应,和往常一样。她8月2日到家后,当日下午还来电话跟长某聊天,当时长某还没有回家。 我到保康后听说在自治区公安厅做了DNA鉴定,但律师没有看到DNA实验鉴定书。法官说检察院没有送来。律师到检察院打听时,检察员告诉律师DNA实验鉴定书正在邮寄的路上,她又说公安局今天上午来人告诉她的。 我听到这些情况后感到奇怪,为什么DNA实验鉴定书没到之前就把案卷送到法院?公安真的专门到检察院告诉在邮寄的路上吗?再说,这么重要的证据没到之前就准备决定开庭了吗?我想,DNA实验鉴定书肯定对张某有利。不瞒你们,上世纪80年代我看过很多日本推理小说。我坚信,检察员在藏匿,感到有一种密谋。
2007年11月15日开庭,我又去了保康。因为是未成年人,又涉及强奸案,开庭时除了律师和法定监护人以外,其他人不能旁听。 16岁的长某被带进法庭 195cm高的长某的农民父亲 看着儿子被带走失声痛哭.
果然不出所料,检察员开庭时才拿出DNA实验鉴定书,鉴定结果是无精斑。 律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等方面进行了辩护。回来后,我用三天三夜的时间分析了案情。 案卷越看越可疑,甚至询问记录有些地方荒唐,我一个不是搞法律的都能看出了很多疑点。天啊!有这么多的疑点,但是我所接触到科尔沁左翼中旗公检法的人,竟然,没有一个人站出来说不同的看法,都说是强奸罪。我想起了美国校园枪击事件后美国人的反思,美国人对真正的持枪杀人犯都从不同的角度反思。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是我的故乡,那里曾出现过著名的孝端文皇后、孝庄文皇后、孝惠章皇后和民族英雄嘎达梅林等人物。如今,我已经离开家乡二十多年,很多的人和事都陌生了……
我经过分析案卷后发现 一、证据不足,办案人员有违法行为 1.妇检处女膜诊断证明书是科左中旗第三人民医院的,也是舍伯吐镇医院,是无司法检验资质的医院,并且是原告私自到医院检查的。 2.原告人的姑姑周某所看到的粉色裤衩上的血,案卷中始终没有检验等相关记录,更没有检验证书,只是周某一人的说法,甚至原告人她自己都没看见。 3.在案卷中原告人的名字,一会儿是这样,一会儿是那样、一会儿又是别名,这显然是有一种倾向性。甚至户籍证明中的姓名和处女膜诊断证明书上的名字都不一样,是两个人。原因是户籍证明上原告是14岁,而原告某女曾对张某说自己是16岁。 4.办案中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长某16岁,属于未成年人,几次讯问均没有监护人在场,也没有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到场。长某在法庭上说,讯问笔录是拷打诱骗的结果。经律师了解,长某在派出所询问时被拷打,所以,询问人问什么,他就答应什么。到旗里后,办案人员对长某说,你妈妈在外边哭呢,你快承认吧,承认了就马上放你走。一个16岁的农村孩子显然没有什么法律意识,他又哪知道这是在诱供呢。 5.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上写为“案发后果有科左中旗人民医院诊断证书及证人吴某、胡某的证言证实,”很明显掩盖,而且检察官也知道舍伯吐镇的科左中旗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法律上是无效证明。 6.DNA检验结果“无精斑”,这是最关键、有说服力的法律证明。
二、询问笔录有疑点 1.长某口供中的几个疑点: ①.长某的口供中说:“接着我就把右手伸进她的衣服里摸了她的两个乳房,摸了约5分钟时我就把手拿出来……” 分析:一个16岁的少年在离高家只有20米远处强奸人,有这么长时间的耐心吗?强奸人时属于高度紧张和恐惧状态下,不可能摸5分钟的乳房,而且在脑子里根本没有时间计算概念,能计算出5分钟吗? ②长某对所谓的第二次性交的口供中说:“我就休息了10分钟左右后又让她背对着我跪在地上面朝下, 把阴茎插入她的阴道来回抽动10多分钟后又射到她的阴道里了。休息10分钟后又用同样的姿式(势)重复了一遍,一共三次。 ——这里有四个疑点, 一是,精神处于高度紧张和慌恐状态下,尤其对16岁的少年,而且离高家房子只有20米远处,不可能连续强奸三次,而且中间都休息十分钟左右,这也不是NBA篮球赛,长某时间掌握的这么准,好像有比赛场间休息的感觉,更不是在宾馆房间里,这些明显是胁迫和诱供情况下编造的谎言。 二是,“把阴茎插入她的阴道来回抽动10多分钟后又射到她的阴道里了” 分析:这不符合16岁少年的生理条件,只有六七十岁以上的人才能挺这么长时间才射精吧。 三是,16岁的少年第一次性交,而且在紧张的环境下,第一次不能成功,老手才能成功的。所以,询问笔录没有这方面的详细记录,比如,你是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吗?以前有过这样的经历吗?第一次就能插入成功了吗?当时是什么感觉等等。 四是,“穿着什么颜色内裤我没看见,因为我把她的外边的裤子和内裤一起往下拽了下来,穿时是她自己穿的,所以没看见内裤颜色。” 这段不符合常理,按笔录看,事发时间是晚20:00点已过,如果三次性交,每次中间休息10分钟来计算,接近晚21点,人已经没有颜色概念,所以,本能上说天黑没看见。 长某的被询问是在没有监护人到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尤其强奸三次是明显扩大,不符合实事。如果是强奸三次不可能无精斑,16岁的少年做得不会这样干净利索到一点精斑都不留下,而且是在黑夜的环境和紧张的情况下能如此干净吗?既然女方裤衩上留有血,精斑也会留下的。 原告某女的询问笔录疑点: “当时原我被吓住晕过去了,什么都不知道了。长某在蓖麻子地里把我强奸” “当时我害(吓)晕过去了” “当时我不知道(指出血),后来我回家来下,我姑姑周某说是我裤衩上有血,然后我才知道的” 原告某女笔录中最多是不知道,这显然是怕说差。 2.原告人的继父郭某与姑姑周某的询问笔录疑点: ⑴.郭某询问笔录: “2007年8月2日上午我姑娘回来一点不精神,然后晚上睡觉时喊醒‘别杀我’然后我们怀疑是否遇到什么事,然后她姑姑周某慢慢跟我姑娘接触后我姑娘说了被强奸一事,然后我跟她了解后,我姑娘对我说‘2007年8月1日晚20时许自己(原告)一个要想去住我大连襟家从我三连襟吴某家出来途中在有一个高某家后边有一个蓖麻子地里,有一个叫长某的人强奸了。” 郭某是原告某女的继父,36岁,而原告是少女,这些事应该由原告的亲生母亲来问。8月2日晚,原告和谁在一起,案卷中没有。 当问到:“你姑娘什么时候对你说被强奸一事,” 郭某答道:“2007年8月4日上午才跟我们告诉的。” 这一说法与周某的说法不一。 ⑵.周某的询问笔录: “2007年8月2日上午她回家后她睡一个觉,然后起来后无精神,来回走,跟别人不说话,我发现她身上谁也不能碰,一碰上喊叫哭,然后我想因为什么事她性格这么变了,我对她慢慢接触后她给我告诉了她被强奸一事” 周某28岁,这些迹象为什么原告某女的母亲没有发现,而确被周某发现了,原因在笔录中没有。 郭某、周某的询问笔录有四个疑点: 一是,郭某说是晚上睡觉时喊醒“别杀我”然后我们怀疑是否遇到什么事。 二是,周某说上午她回家后她睡一个觉,然后起来后无精神,来回走,跟别人不说话,我发现她身上谁也不能碰,一碰上喊叫哭,然后我想因为什么事她性格这么变了,我对她慢慢接触后她给我告诉了她被强奸一事。 三是,郭某说:2007年8月4日上午才跟我们告诉的。而周某说:我对她慢慢接触后她给我告诉了她被强奸一事。 四是,郭某、周某都是原告某女告诉他们被强奸了,但周某又说:“后来我发现她穿的粉色裤衩上有血斑,然后我才知道她已经被害的”前后矛盾。 既然周某8月2日知道反常,并询问后知道强奸了,而郭某8月2日晚知道反常,并开始询问,不可能8月4日上午才告诉他们被强奸,中间有这么长的时间。 可疑的是案卷中一直没有见到原告某女的的亲生母亲出面,而有继父郭某与姑姑周某两人,这么重要的事情亲生母亲是最有发言权的,她为什么到现在没有说话?
3.长某和原告某女都说:蓖麻地离高某家约20米远。 原告的笔录也说20米远,而且原告说喊了几声,如果喊了几声,8月1日,在农村开窗户,人们也没有睡觉,能听得见,而且高家的家庭主妇其某说当时她正找这两个孩子。所以,如果喊,她应该会听见的。 2007年11月15日开庭时,高某的妻子其某专门来出庭作证,但没让她进法庭。长某是去他们家的,而且,其某是原告某女的姨。其某肯定地说事发那天晚上,长某和原告回来后都没什么异常现象。由于家里房间少,长某和高家的儿子一起睡到外屋,这时原告和她的姨其某住在一起,原告对其某说睡不着,并几次要求去外屋,到长某和高家的儿子那边睡觉。当时,其某没有让原告去,过一会儿,原告也睡着了。这天晚上没有其它任何异常现象,而且也没有看到脖子被掐痕迹等,如果是被强奸,回来后肯定有种种迹象,比如头发衣服乱、抓痕、地里的泥土、情绪低落恍惚等,一起睡着的其某不可能不发现异常现象。 再说如果被强奸了,当夜肯定有反映,而且原告某女不可能要求出去和长某和高家的儿子在一起,更不可能回家后第三天才告诉家里人。
本案办案过程开始时就错误的,所以,结果当然也是错误的。2007年11月21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长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四年。在判决书上写到:“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7年8月7日被科左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因为8月4日报案,8月7日拘留,怎么能在6月20日被依法逮捕?判决书又写到:“2007年1月20日20时许,被害人某某欲去其亲属高某家住宿,途经舍伯吐镇东腰忙哈嘎查高某家后边蓖麻地时,被告人长某强行将其拽进地内并对其威胁后将其奸淫,”又写到“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0日20时许,被害人某某欲去其亲属高某家住宿,途经科左中旗舍伯吐镇东腰忙哈嘎查高某家后边蓖麻地时,被告人长某强行将其拽进地内并对其威胁后将其奸淫。”此案起因是8月1日晚的事,怎么能是1月20日呢?另外还有把被告人写成“告人”等等。 你说连判决书都稀里糊涂,草率马虎,不认真对待,他们能细致认真分析案情吗?还哪有公正可言?像这样的办案,能让人信任吗?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院内的正义女神雕像
我又给长某请了律师,律师到看守所见长某回来后向我说:“这是冤案,这个孩子连什么叫射精都不知道,当时,询问时警察告诉他,射精就是睡觉和撒尿。” 现在,长某的父亲已经踏上了上诉之路,不知道命运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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