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登记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登记保护

题述:随着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发展,软件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软件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目前常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有版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商业秘密等,其中版权保护在软件保护中使用最为普遍。本文针对软件版权登记的效力、事项和管理进行探讨。
关键字:软件 版权登记
一、 软件登记效力
目前,我国软件版权登记制度主要由《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中使用的软件分类编码指南》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
我国的软件登记体制从1991年开始实施,当时是一种半强制性的登记。在当年颁布的《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登记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软件相关诉讼的前提。如果没有登记证书,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软件版权登记为自愿登记,《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外国人起诉时不需要提供版权登记证书。这种双重标准的做法,引起了国内从业者的不满。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如果没有登记证书,法院也应该受理案件。这在事实上废止了《软件保护条例》的半强制性规定。后至2001年修改《软件保护条例》时,立法者彻底删去了有登记才能起诉的不合理规定。在经过上述变迁,我国的软件版权登记制度正式形成,采用了国际通行的自愿登记原则。
现有制度对软件登记的法律意义如是描述:软件登记证书是证明申请人拥有软件著作权确实的初步证据。所谓“初步”,是因为在登记过程中仅对软件做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软件版权登记的实质效力仅仅是增加了无登记证书方的举证难度。
目前可以受理软件登记单位很多,但是核发证书的单位为版权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目前该中心每年核发约2万份软件登记证明。但是值得一提的是,申请者进行登记的主要原因并非为了预防诉讼纠纷,而是因为某些行政政策。
2000年国务院鼓励计算机软件产业,给予软件相关行业税收等优惠条件,但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为有软件登记证书。至此,登记证书被赋予了法律以外其他的作用。
首先,进行软件行业的双软认定,即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的认定。认定后,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从17%减免到3%的优惠。在软件企业认定时,要求有至少一个登记证书。第二,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软件项目必须有登记证书。拥有登记证书后可以减免营业税,办理外地人口的上海户口等。第三,软件项目申请各种基金的前提。如上海市信息委、科委的基金等都有此类要求。。第四,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时,企业必须有一个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登记证书。第五,在公开的软件招投标项目中,投标方需要有软件登记证书。第六,在资产评估时,软件价值的评估要有相应的软件登记证书。第七,在软件投资转让时,需要有软件登记证明。软件交付后交还原证书,重发新证书。第八,科委的项目验收时,软件项目必须出示软件登记证书。最后,在研究所、大学等科研机构评定职称时,申请人员需要有软件登记证书。
二、 软件登记事项
办理软件登记的法定机构为国家版权局,具体事务由其下属事业单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
软件版权登记的种类包括确认著作权归属、转让登记、软件升级登记和软件名称改变。软件名称改变独立成为一项等级种类是因为国家各部门对软件名称的要求不同。举例言之,“信息管理软件”,也可以称为“信息管理系统”。上海税务部门要求软件名称必须为“信息管理软件”,从而享受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这种情况频繁发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其仅出具《改名通知》,不换发新证书。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材料一、 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材料二、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注意这里提交的是源程序代码,而非目标代码。1页50行,60页就是3000行程序。如果因商业秘密等原因只肯交付20页的,必须交付其他目标代码。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a)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b)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c)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材料三、 相关证明文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三、 版权登记后的管理
在软件版权登记制度实施15年的司法实践中,少有仅凭借登记证书就可以胜诉的先例。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是,企业进行软件版权登记后没有妥善管理登记材料。
在软件版权相关的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通常会建议当事人到登记机构对登记的软件源程序进行启封对比。这种对比从形式上是最有力的证据,但是这种建议一般会遭到原被告双方的拒绝。原因是在程序多年的使用中,必然会升级多次。如果没有妥善的管理机制,现有程序和登记的材料必然会出现很大的差异。
这种问题在很多中小型企业里尤其突出,许多企业没有设置管理软件备案的机构和管理专员。这些企业领取版权证书时,没有预防诉讼意识。在诉讼发生时,就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综上,建议中小型企业在对企业软件的保护中,不仅仅要做好申请版权保护证书的工作,还要做好后续的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管理方法,防患于未然。

 

 

引用自:http://www.chinaelites.com.cn/bqyw/200709/7105.html

 

文章来源:  北京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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