泼艺术品弄脏钱 不属污损人民币

泼艺术品弄脏钱 不属污损人民币

法制晚报 程瑶窗体顶端

  “泡女郎”被放置在一堆百元大钞组成的基座上被人泼了一瓶臭水 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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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在北京农展馆新馆艺术北京2007的开幕现场,由两位艺术家舒勇与梁克刚合作的一件行为装置作品“一个亿·泡女郎”引发强烈争议。


  该作品是有着一对巨乳造型的“泡女郎”被放置在一个由百元大钞组成的基座上。据说这些钱有一个亿的数量。

  面对观众提出的各种问题,舒勇只是说“我喜欢泡泡的绚烂,也喜欢钱的美丽,当它们放在一起的时候,美丽得让人震撼”。

  梁克刚则说:“金钱、性感女郎、泡泡都是我们最不能正确面对的东西,将这些东西赤裸裸地放在一起意味深长。”

  据了解,这些钱只有最上边一层是真钱,其他的都是银行的点钞纸,这也被观者评价为影射当代社会的真真假假。

  后来,该件作品被人用一瓶臭水泼脏。记者在现场看到,作品上、作品的标题及作者的名字都挂满污渍。

  律师点评

  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军说,所谓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故意毁损人民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张军认为,两名艺术家的行为可能有其不妥当的地方,但是从艺术家创作作品的角度出发,两人应该没有恶搞人民币的故意。另外,法律也没有规定人民币不能用于艺术品的创作,所以他们在艺术作品中对人民币的使用达不到违法的程度。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钱列阳律师认为,对于有人用臭水泼脏该作品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是对该艺术作品的污损,而不应该认定为是对人民币的污损。因为从该事件可以看出,该观众表达的是对该件作品的不满意而不是对人民币的不满。

  钱列阳认为,如果找到了泼水的人,对于该人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赔偿责任,应当视这种行为对作品造成的污损程度而定。两名艺术家可向该人进行民事索赔。

  相关链接

  《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版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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